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
时间:2016-02-26 12:00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积极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进一步减轻职工还贷压力,推进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的落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调整福州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福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额度
(一)凡夫妻双方在福州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购房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80万元;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购房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50万元。
(二)为支持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需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 低额度统一确定为20万元。
(三)职工家庭申请使用纯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贷款额度不超过所提供的抵(质)押物价值的80%;且职工家庭贷款月应还款额与其本人及其配偶个人信用报告中反映的已有各项贷款月应还款额之和,占职工家庭月收入之和的比例控制在60%以内;职工同意根据本人住房公积金基数认定其月收入的,不需再提供收入证明。
二、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一)鼓励福州户籍(指户口本上地址为福州五区、七县市,下同)、在福州以外的地区缴存(以下简称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到福州七县(市)购买自住住房。凡上述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福州七县(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按照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规定和要求,按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夫妻双方均为福州户籍的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或夫妻一方为福州地区缴存职工、另一方为福州户籍的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均视为双职工;夫妻一方为福州地区缴存职工、另一方为非福州户籍的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或单方为福州户籍的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均视为单职工。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贷款最高额度,按照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执行。
(三)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承办的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范围:
1、户籍在鼓楼区、晋安区的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向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在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福州户籍职工,向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在全国能源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福州户籍职工,向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能源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户籍在台江区、仓山区、马尾区和闽侯县、福清市、长乐市、连江县、闽清县、罗源县、永泰县的其他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向购房所在地的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辖管理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加强资金流动性紧张的调配和风险防控
(一)为及时筹措资金满足职工购建房贷款需求,在住房公积金个贷使用率达到90%以上时,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可采取以下措施:
1、向当地财政、商业银行借款,试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进行融资;
2、开展贴息贷款业务;
3、暂停办理“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待住房公积金个贷使用率降至90%以下后,视情恢复。
(二)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个人征信准入标准,按照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个人征信准入的标准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

来源: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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