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闽政文〔2016〕425号文件),对我市部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市新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城镇集体企业、非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其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由原先规定的12%,调整为5%(含)至12%(含)之间,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自身实际确定;已缴存单位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在每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期间进行调整。
二、除城镇集体企业、非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其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12%。
三、各县(市)区政府应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推动本辖区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上述单位尽快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切实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
四、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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