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福州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7-06-28 12:00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精神,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管理的通知》(闽建金〔2017〕1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榕政办〔2017〕84号)的规定,现就加强福州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管理通知如下:

一、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继续停止向第三次(含)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除五城区外,在福州七县(市)范围内购房的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第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三、职工家庭申请组合贷款购房的,应同时符合商业银行的相关规定。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即2017年7月1日(含1日)后网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7年6月23日

来源: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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