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7年度福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时间:2017-06-28 00:00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福建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金管〔2009〕4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规范和适当降低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闽建金〔2016〕3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榕政综〔2016〕39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福州市统计局提供的2016年度福州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现将2017年度(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福州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7年度福州地区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标准

(一)福州地区除中央驻闽单位外的其他单位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标准

    2017年度福州地区除中央驻闽单位外的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为16908元(注:2016年福州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7630元÷12个月×3倍)。

(二)福州地区中央驻闽单位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标准

    2017年度福州地区中央驻闽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为28180元(注:2016年福州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7630元÷12个月×5倍)。

二、福州地区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标准

    2017年7月1日前开户的缴存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参照2016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为1650元;2017年7月1日后开户的缴存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参照届时省政府最新公布的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市新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城镇集体企业、非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其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各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在5%(含)至12%(含)之间确定;上述已缴存单位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在每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期间进行调整。

    除城镇集体企业、非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其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12%。

四、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月平均工资。2017年7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新调入的职工,以该职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五、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口径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总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中央驻闽单位职工月缴存额高限为3382元,其他单位职工月缴存额高限为2029元,不低于83元;计算结果见角进元,见分舍去。

    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中央驻闽单位月缴存额高限为3382元,其他单位月缴存额高限为2029元,不低于83元;计算结果见角进元,见分舍去。

    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按以上标准及时做好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7年6月23日

来源: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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