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房[2017]8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7〕43 号),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切实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公正,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住房时,应充分尊重购房人选择购房贷款方式的权利,不得阻挠或拒绝购房人选择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限制条件或附加条件。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与其他贷款方式购房享受同等权利。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业贷款楼盘准入、备案时,应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的准入、备案,为购房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相关资料。对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准入、备案的,商品房网签主管部门暂缓开通该楼盘项目网上签约系统。
三、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协调、督促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加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作,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贷款审批、发放效率,共同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对一房多求的楼盘,要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摇号等方式公开销售商品住房;要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使用商品房网上销售平台,实现购房意向登记、选房等销售环节网上办理,避免项目开盘时出现排队购房现象。
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市场监管,对经查实存在拒绝或变相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在整改完成前,暂停该楼盘网上签约和预售监管资金拨付。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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