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在榕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04-27 09:45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2018年第1次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在榕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425

  在榕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文件精神,推动在榕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以下简称港澳台职工)同等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为港澳台同胞在福州就业、生活提供便利,现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

  凡与本市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的港澳台职工,由单位凭《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下简称《台胞证》)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缴存额

      港澳台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港澳台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所在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属于港澳台职工个人所有。港澳台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1.缴存基数

  港澳台职工的缴存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新录用和新调入的港澳台职工以本人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港澳台职工的缴存基数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

  2.缴存比例

  港澳台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比例与所在单位相同,同一单位职工执行相同的缴存比例。

  3.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每年调整一次,调整年度为当年的71日至下一年度的630日。

  二、住房公积金使用

  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职工,同等享有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权利。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

  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离休、退休的;

  2.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3.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的;

  4.购买自住住房的;

  5.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6.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7.支付房租的;

  8.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9.本人或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因发生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而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0.因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1.城市既有住宅职工增设电梯的。

  港澳台职工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除需提供《通行证》或《台胞证》作为其身份证明外,所需提供的材料与其他职工提取时所需提供材料相同。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

  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符合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账户处于正常状态、信用良好等条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1.贷款额度。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至退休年龄预计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还贷能力、最高限额等因素综合确定。贷款最高限额与其他在职职工最高限额相同。

  港澳台职工申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价款时,可同时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

  2.贷款期限。在内地(大陆)工作的港澳台职工贷款期限按申请贷款时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数加5年计算,但最长不超过30年。

  3.还款方式。贷款期限为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的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可采用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的还款方式。

  三、其他规定

  (一)对台湾青年实行特殊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在榕创业就业的18周岁至45周岁的台湾青年仍然执行《关于在榕创业就业台湾青年住房公积金特殊支持政策的暂行规定》(榕公积管委〔20156号)的相关规定。

  (二)转移接续。港澳台职工在本市发生工作单位变动的,由原单位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新单位办理启封手续。港澳台职工在内地(大陆)跨城市就业的,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三)查询渠道。港澳台职工可登录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或12329短信等渠道查询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办理进度等相关信息。

  四、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可根据该《办法》对港澳台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业务的具体问题做出解释或制订实施细则。

  五、今后若遇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港澳台职工一并参照执行。

  六、本办法自201851日起执行。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425

来源: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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