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9-12-26 15:4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福州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4日

  福州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对于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福州市、厦门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闽政办〔2018〕31号)要求,2018年6月开始,我市将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行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紧密联系实际,突出问题导向,积极稳妥推进三项制度工作,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使良好法治环境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任务措施

    全市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收费六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三项制度。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机制,通过门户网站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场所,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要编制并公开执法流程、服务指南,方便群众办事。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主动表明身份,接受社会监督。

  1.统一建章立制。由市法制办牵头研究制定《福州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明确公示公开的内容、载体和程序等。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明确行政执法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事项。建立健全对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机制,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机制。

  2.加强事前公开。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和投诉举报方式、途径等必须公示的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情况等,实行动态调整,实时更新。

  (1)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已经公布的权责清单,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事项名称、执法行为类别、依据、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等事前公开的内容,经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在行政执法公示平台统一公示。

  (2)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编制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审批服务指南,明确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构、实施主体、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承诺时限、审查方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投诉举报方式和途径、办理时间、办理地点、咨询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3)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事前公开的内容,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定后予以公示。

  (4)各级行政收费单位要编制本单位《行政收费目录清单》,在收费窗口、办事服务大厅等场所,对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对象、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并及时做好信息更新。

  (5)市法制办根据全市行政执法证件的审核发放情况,编制《全市行政执法人员清单》,明确持证执法人员的姓名、性别、单位、编制、执法区域、发证机关、行政执法证号码等内容,并在行政执法公示平台统一公示,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3.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要佩带或者出示能够证明执法资格的执法证件,出示有关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工作。服务窗口要明示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

  (1)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证,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佩带或出示由福建省人民政府制发的福建省行政执法证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2)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要按规定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等内容,特别是救济的权利、程序、渠道,并在行政执法检查文书中予以记录。

  (3)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固定办事场所要明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和服务事项等信息。

  4.推动事后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文书,除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以外,应当主动及时公开,经技术处理后依法应当公开的,应当及时作技术处理后公开。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工作要注意与市场经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结合。

  (1)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主动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文书的工作细则,确定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

  (2)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151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6〕7号)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5.创新公开方式。要按“互联网+政务服务”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加强门户网站、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建设,积极探索运用微博、微信、APP等载体,全面、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拓宽公开渠道,方便群众查询。

  6.统一公示平台。要建立福州市统一的行政执法平台,包括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执法监督等内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归集福州市辖区内所有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信息。在福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设立“行政执法公示”专栏,直接读取行政执法平台的数据,实现互联互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要设置搜索查询功能,实现信息共享,方便群众查询。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规范行政执法程序,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建立制度。由市法制办牵头研究制定《福州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明确文字和音像记录的适用情形、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等。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据《福州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收费的执法行为类别,制定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行为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绘制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以及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等,建立完善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工作机制。

  2.规范文字记录。行政执法文书是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参照福建省政府《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统一制定本系统各类执法文书标准文本和电子信息格式,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已有规范要求的,按照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要求执行,省级行政执法部门未作规定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要负责制作各类执法文书范本,报市法制办备案。要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办案系统,积极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做到电子文书和纸质文书一致,逐步提高执法文书和执法案卷的信息化水平。要建立行政执法案卷制作、管理和保存制度,确保行政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保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效果。

  3.推行音像记录。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要结合执法实际,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明确应当进行音像记录的执法环节、记录方式以及应当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规范开展录音、录相、照相、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和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并将音像资料及时归档保存。市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制定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统一设备标准、配备标准等。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确定本部门音像记录设备配备比例和标准,按要求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并制定使用、管理办法和监督规则,加强音像记录规范化建设。

  4.推进信息化建设。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利用现有“互联网+行政执法”,结合网上行政执法平台和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自动生成不可删改的行政执法数字化案卷,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任何人不得修改、删除或损毁记录信息。积极探索音像记录即时上传存储模式,实现执法全过程同步网络管理,提高执法记录的信息化水平。

  5.强化信息运用。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移交、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确保每项重大执法决定都合法适当。

  1.建立审核制度。由市法制办牵头研究制定《福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明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范围、审核的内容和程序等。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据《福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制定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

  2.落实审核主体

  (1)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体为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员。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法制审核队伍建设,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有条件的部门,应当配备具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制审核人员。目前未设立法制机构的执法部门,如增设法制机构和人员编制有困难的,可通过设立专职法制员或者通过购买服务聘请法律顾问,保障法制审核工作的正常开展。

  (2)要建立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积极推行“互联网+培训”、案例教学等多种培训方式,不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3)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中共福州市委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榕委发〔2016〕18号)和《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法律顾问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榕委办发〔2017〕2号)要求,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对重大复杂疑难法律事务组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协助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3.确定审核范围。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据国家和本省规定,结合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以及对当事人、社会的影响等因素,明确和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范围和目录清单。本系统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已经明确和建立的,下级应当遵照执行。要创造条件积极扩展法制审核的范围,有条件的部门可以对法定简易程序以外的所有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4.明确审核内容。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针对不同行政执法行为,明确具体审核内容,重点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内容。

  5.细化审核程序。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实际,分执法类别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审核程序、审核载体、时限要求、法制审核意见与拟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协调决策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规范法制审核行为。

  三、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8年4月底-5月上旬)

  1.制定方案。市政府按照省三项制度实施方案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具体工作方案,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各县(市)区政府具体工作方案于5月15日前报市法制办备案。

  2.动员部署。召开全市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动员部署会议,对工作中涉及的任务、具体措施和要求等进行全面部署。

  3.培训提高。市法制办组织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参加有关培训,提高三项制度组织推动和法制审核工作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各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本部门执法人员三项制度有关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

  4.调查汇总。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对本部门的执法行为类别、执法人员、法制审核人员、音像记录设备、执法信息系统建设等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汇总统计,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打好基础。

  5.加强建设。市政府要加快建设福州市行政执法平台,优化建设,完善功能,支持各行政执法部门做好音像记录设备建设和法制审核人员选配、培训工作。

  (二)建章立制阶段(2018年5月-6月)

  1.市级先行。市政府就三项制度分别建章立制,并在5月15日前报省法制办备案。本工作方案中要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或修订各项制度、清单、服务指南、流程图等制度文件,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抓紧开展相关工作,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市法制办备案,各项工作要按照任务分解表确定的完成时限如期完成。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同时要指导本系统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制度建设。

  2.基层跟进。各县(市)区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上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制度文件,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完善本部门有关制度、清单、服务指南、流程图等,并将相关文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各项工作要在任务分解表确定的完成时限前完成。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乡镇政府,要在所属各县(市)区政府的指导下,依照本工作方案开展相关工作。

  3.加强指导。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和机构编制、财政、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关制度制定和设备建设工作的指导。

  (三)全面推行阶段(2018年6月开始)

  1.规范实施。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创新工作机制,狠抓工作落实,自2018年6月1日起按照新修订完善的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全面、严格、规范实施三项制度。在全面推行的基础上,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突出问题导向,规范重点执法行为,强化薄弱执法环节。

  2.监督检查。市政府将把三项制度落实情况作为2018年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市法制办要适时组织开展三项制度专项监督检查,建立专项督查通报,对三项制度建设不全面、不具体,报送情况不及时、不准确,实施过程不规范、不到位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要进行通报并督促改正;经督促仍不整改的,由市效能办启动问责程序,依法依规予以问责。

  3.优化提升。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注意总结分析在三项制度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典型经验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注重总结实施三项制度的成果。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作用,把三项制度的推行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落实。市政府成立福州市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由林飞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效能办吴德泉常务副主任、市法制办魏善庆主任任副组长,市委编办、市数字办、市财政局及主要执法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办,负责日常工作。各级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及负责人。

  (二)强化组织保障。市法制办、市委编办、市数字办、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要加强指导,切实帮助解决各地各部门有关机构、人员及信息系统、装备、经费等问题。市法制办负责从整体上统筹、推动各项工作,督促、指导具体工作任务的落实;市委编办负责我市权责清单的动态调整和公示,统筹协调解决三项制度工作中涉及机构、人员等保障措施的问题;市数字办负责统筹规划、指导全市行政执法平台的建设;市财政局负责全市行政执法平台、执法记录装备建设等经费保障。

  (三)鼓励探索创新。各县(市)区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在严格落实三项制度工作任务的同时,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找准突破口和着力点,积极探索多种模式、方式和方法,培育先进典型,发掘工作亮点,不断创新行政执法体制机制。

来源: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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