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20年度福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时间:2020-07-02 15:47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榕政综〔2016〕392号)等文件精神,以及《福州市统计局关于发布2019年福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的通告》(榕统〔2020〕25号)公布的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年平均工资88952元的数据,现将2020年度(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福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0年度福州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标准

  2020年度在福州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确定为22239元〔注:2019年福州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8952元÷12个月(计算结果四舍五入)×3倍〕。

  二、2020年度福州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标准

  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按照2019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即1720元)执行;若2020年度内福建省政府对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新的调整并实行,则新开户的缴存单位及其职工或已缴存单位新开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应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若职工本人上年度(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月平均工资低于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若高于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实际月平均工资。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月平均工资。2020年7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当月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新调入的职工,以该职工调入后的当月工资或以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及2018年10月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劳动工资统计制度》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并核定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福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还应按照福州市委组织部、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统一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榕财预〔2019〕79号)要求核定缴存基数。工资总额组成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四部分。其中,工资性津贴和补贴的统计范围包括“车改补贴”“通讯补贴”等。

  四、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口径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总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结果四舍五入)。

  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结果四舍五入)。

  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照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请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以上标准及时做好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附件:《关于调整2020年度福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6月30日    

  

来源:公积金中心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请输入以下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