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公积金管委〔2021〕3号 关于调整两项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1-08-19 16:47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具体政策通知如下:
一、取消“城市低收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事项。
二、职工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取消上述提取事项的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实施;上调利率的规定自2021年9月17日起实施,即2021年9月17日(含)后网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福州铁路分中心、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福建能源集团分中心可参照执行。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1年8月17日
、
来源: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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