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优化 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6-03-09 10:54

福州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更好满足缴存人合理住房消费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建房〔202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福州实际,现就优化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卖旧换新”。缴存人家庭在省内出售自有住房,且自出售之日起12个月内,在购房所在县(市)区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照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二、优化多子女家庭住房套数认定。为贯彻落实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相关措施,多子女家庭在购房所在县(市)区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照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三、支持提取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装修。缴存人及配偶在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5年内,且取得有效购房证明材料满6个月后,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所购住房装修,提取标准为1500元/,提取总额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按144平方米计算。

  每个家庭仅可就名下一套自住住房申请提取。

  四、优化购买车库(位)提取。缴存人及配偶市行政区域内购置与所购住房同一小区、独立产权的车库(位)3年内,取得有效购置车库(位)证明材料满6个月后,可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置款(不含贷款部分)

  五、优化代际互助购房提取。缴存人及配偶双方父母、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购房人购买省内自住住房的,应优先提取购房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账户余额不足的方可提取购房及配偶双方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代际提取应内一次性申请共同申请的提取总额不超过首付款金额或购房合同总价。

  六、放宽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条件。缴存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自最迟取得有效证明材料之日起三年内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总价款或当期实际费用支出。

  七、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行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之间发生住房交易行为的,均不支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

  本通知自2026年39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3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公积金中心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请输入以下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