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福州市财政局关于批复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6年度部门决算的通知》(榕财决[2017]25号)的要求,现将我单位2015年度部门决算说明如下:
一、部门主要职责
根据《关于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榕委编[2013]61号),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并组织执行、编报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决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提交管委会审议后组织执行。
(四)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归还、核算。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及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八)负责福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设 8个机关行政处室,下设城区、马尾、长乐、福清、连江、罗源、闽侯、闽清、连江、永泰9个管理部,实行垂直管理,经费统一核算。其中:列入2016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单位详细情况见下表:
单位名称 |
经费性质 |
人员编制数 |
在职人数 |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财政核拨 |
95 |
86 |
三、部门主要工作总结
2016年,我中心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建设一流队伍、创造一流业绩、提供一流服务”的目标,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创新服务举措,提升保障能力,在支持职工住房消费、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方面做出新业绩。围绕上述任务,重点完成以下工作:
一是公积金主要指标大幅度增长:至2016年底,全年归集住房公积金64.03亿元,同比增长13.19%;提取住房公积金44.39亿元,同比增长11.39%;共向11839户缴存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59.41亿元,同比增长43.30%(其中:发放公积金贷款45.20亿元,贴息贷款14.21亿元)。12月底个贷使用率108.94%(含贴息贷款117.30%),个贷逾期率为0.108‰,公积金贷款风险控制良好。历年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404.52亿元,提取235.83亿元,公积金余额168.69亿元;累计发放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贴息)262.85亿元,个贷余额(含贴息)197.87亿元,共有76824户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解决了住房问题,改善了住房条件。
二是抓政策调控,在积极支持“去库存”的同时,合理调节资金供求关系,对公积金贷款额度实行最高贷款限额与流动性系数双调节机制,开展公积金贴息贷款和贷款轮候制度。
三是抓风险防控,通过采取强化分析预测、拓展融资方式等手段,有效缓解住房公积金资金紧张状况,确保资金运行安全。
四是抓归集扩面,通过“考核带动、信息互动、宣传发动、执法推动”,稳步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2016年全年,新增住房公积金开户单位3099家,新增开户职工15.22万人,超额完成年度任务138.33%,扩面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五是抓服务创新,通过创文明行业窗口、强化承办银行考核、推进标准化建设、简化办事程序等方式,打造公积金优质服务品牌。
六是抓信息建设,开通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平台、研发网上调基系统、着手全新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可行性讨论,进一步使中心信息技术跟上当今信息化、网络化发展的步伐。
七是转变工作作风,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以城区管理部创建“全国青年文明号”和福清管理部创建省级“党建示范点”为契机,促使中心党团员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四、2016年决算收支总体情况
2016年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年初结转和结余91万元,本年收入2556.01万元,本年支出2375.17万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00万元,结余分配31.1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240.74万元。
(一)2016年本年收入2556.01万元,比2015年决算数2094.51万元增加461.5万元,增长22.03%,具体情况如下:
1、财政拨款收入2524.91万元,其中政府性基金0万元。
2、事业收入0.00万元。
3、经营收入0.00万元。
4、上级补助收入0.00万元。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00万元。
6、其他收入31.1万元。
(二)2016年本年支出2375.17万元,比2015年决算数2059.42万元增加315.75万元,增长15.33%,具体情况如下:
1.基本支出1226.01万元。其中,人员支出1121.32万元,公用支出104.69万元。
2.项目支出1149.16万元。
3.上缴上级支出0.00万元。
4.经营支出0.00万元。
5.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00万元。
五、公共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公共财政拨款支出2302.86万元,比2015年决算1007.73万元增加1295.13万元,增长128.52%,具体情况如下(按项级科目分类统计):
(一)行政运行(城乡社区管理事务)1065.93万元,较2015年决算数799.27万元增加266.66万元,增加33.36 %。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及2016年度工资改革调整并补发工资。
(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费17.71万元,较2015年决算数83.02万元减少65.31万元,减少72.88%。主要原因是:2016年度退休费划归社保中心发放。单位只发放退休人员的提租补贴及过节费、单位文明奖等。
(三)住房公积金78.36万元,较2015年决算数69.45万元增加8.91万元,增长12.83%。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及2016年度工资改革调整工资调整基数。
(四)提租补贴25.62万元,较2015年决算数21.56万元增加4.06万元,增长18.83%。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及2016年度工资改革调整工资。
(五)购房补贴38.38万元,较2015年决算数34.43万元增加3.95万元,增长11.47%。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工改调整基数。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539.59万元,较2015年增加539.59万元,增长100%。主要原因是:中心2016年项目支出预算由原来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改为一般公共预算。
(七)其他城乡社区支出537.26万元,较2015年增加537.26万元,增长100%。主要原因是该项目系2015年度“管理费用支出”预算结转指标,财政局在2016年转为“其他城乡社区支出”,管理费用支出科目取消。
六、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72.32万元,比2015年决算数1051.69万元减少979.37万元,下降93.12%,具体情况:
公共租赁住房支出:72.32万元。较2015年决算数减少979.37万元,下降93.12%的主要原因是:2016年中心预算改为一般公共预算,不再安排政府性基金预算。本年度的政府性基金支出系上年度结转额度在本年度继续使用,原科目“管理费用支出”取消。
七、“三公”经费公共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三公”经费公共财政拨款支出31.38万元,同比增长148.43%。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3.85万元,主要用于因公出国短期培训。2016年本单位组织出国团组0个,参加其他单出国团组1个;全年因公出国(境)累计1人次。与2016年相比,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增加3.85万元。增长100%,主要原因是:2016年度无该项费用。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6.82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00万元,2016年公务用车购置0.00辆。公务用车运行费26.82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燃油、维修、保险等方面支出。与2015年相比,公共财政拨款用于公务用车购置费和运行费增加26.82万元,增长100%。原因是2015年度在政府性基金列支,不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统计。2016年中心预算全面列入一般公共预算,因而公车运行维护费用相应增长。中心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15辆,因车改有13辆车于2016年9月份移交车改办封存。
(三)公务接待费0.61万元,主要用于外省中心来榕调研的接待,累计接待8批次、接待总人数62人。与2015年相比,公务接待费支出增长190.48%,主要原因是2015年度我中心未全额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因而接待费未全额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计范围。2016年中心预算全面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公务接待费也全额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计。
八、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04.69万元,比2015年增长34.19万元%,主要是:人员增加使得公用支出相应增加。
九、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2016年开展绩效自评的主要民生项目和重点支出项目为“返还七县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项目,项目绩效自评报告详见附件2-11。
十、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本部门2016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32.22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32.22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
十一、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本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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