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部分业务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时间:2017-06-29 18:29

  一、为什么要对《通知》进行修订?

  《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部分业务的通知》(榕公积金管委〔2016〕5号)自2016年8月1日执行以来,部分条款在实际操作过程给职工带来不便,为进一步向缴存职工提供更合理、更人性化的优质服务,经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对该文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二、修订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一)关于委托冲还贷业务方面:明确职工在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满12个月后,方可申请办理委托冲还贷业务,已办理委托冲还贷的职工不得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委托冲还贷业务终止生效后,再次申请复冲的,需间隔满12个月。

  (二)放宽以下二类提取申请的间隔时限:

  1、提前结清贷款类的提取,应从结清贷款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因特殊情形造成家庭严重困难类提取的,可以不受提取间隔应满12个月的规定。特殊情形包括:(1)因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2)职工本人或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因发生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而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3)因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三)进一步明确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认定标准:

  1、因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提取公积金的,应当持有残疾人证(一级或二级)或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

  2、因职工本人或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发生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提取公积金的,需提交近两年内发生的医疗有效费用或医保部门出具的扣除医保后的费用,按月平均后,平均每月支出金额应当达到家庭月工资总收入3倍以上;

  3、因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提取公积金的,需提供当地灾损认定部门认定的灾损金额证明,且灾损金额达到家庭年工资总收入3倍以上。

  (四)关于购房一次性提取金额的说明:

  职工因购买自住住房的,应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首付金额或购房总价,即提取金额不能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不含住房贷款部分),且不能超过申请提取时的公积金账户余额。

  (五)关于房屋所有权证的说明:

  本通知中的房屋所有权证是指房屋所有权证及不动产登记证,职工应自不动产权登记或房屋所有权登记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公积金。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6月28日

来源: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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