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月平均工资。2017年7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新调入的职工,以该职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职工工资由哪些组成?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职工工资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个部分组成。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下限是多少?
若职工本人上年度(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月平均工资低于1650元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1650元;若高于1650元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实际月平均工资,但不得高于规定的上限。
2017年度福州地区除中央驻闽单位外的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为16908元,中央驻闽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为28180元。
在福建省政府公布2017年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前,新开户的缴存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为1650元;在福建省政府公布2017年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后,新开户的缴存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应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多少?
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市新开户的三类单位:城镇集体企业、非公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可以由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5%(含)至12%(含)之间确定;上述已缴存公积金的单位,如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期间可申请进行调整。
除城镇集体企业、非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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